完結篇,就應該要有一個End Story


在08年的12月31日最後一天,想說打電話給媽咪說回家陪家人過倒數的,結果媽咪一句話說收到法院的通知書,重點是我一開始就沒跟家人提到這件事,整個人晚上心情低到極點,只好騙家人說那是公司的一些客戶不支付款項的法律訴訟…

回到家後還要強裝沒事的打開信,結果出現了下面文字:
(這是在懲罰我嗎?把Paper的字都一個個打出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本年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溫蒂與告訴人亞當因業務及借貸關係而心生嫌隙,竟基卡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7年8月30日18時許起至19時許止,以其所申辦使用之門號XXXXXXXXXX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裝設卡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XX號住處之門號07-XXXXXXX號室內電話,向告訴人恫以:[我知道你有一位三歲男孩及一歲女孩,你老婆身材不錯,男孩雙眼皮蠻可愛,女的長得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我會下去找她們,我想看看你找不到小孩的表情]等加害生命、自由之情事,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告訴人子女之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嫌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刊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53年台上字第27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 訊據被告溫蒂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因業務上需要,有提供住址及電話予伊,告訴人所指訴之情形,伊僅有說告訴人的小孩很可愛,其他都講工作上的事等語。經查,告訴人亞當於警詢時稱:[被告於97年8月30日16時至17時許間,撥打裝設在住處之門號07-XXXXXXX號室內電話,以前揭言語恐嚇伊]等語,復於第一次偵查訊問證稱:[(問:當時你在何處接電話?)]我工作室,同盟二路XX號X樓,我住家未與工作室一起]等語,並當庭提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一紙,同以證明被告確實撥打該室內電話為恐嚇犯行,顯見告訴人雖於警詢時指稱接聽恐嚇電話之住處,然於第一次偵訊時應已確認接聽到被告恐嚇電話之地點為同盟二路工作室,非其住處甚明;又證人即告訴人配偶亞當老婆於偵查時證稱:[(問:你在何處接到電話?)同盟二路XX號X樓;(問:你當天為何去工作室)我約每天都會跟他一起去幫忙接電話、打字]等語,足徵證人
亞當老婆亦確認接聽到被告恐嚇電話之地點為同盟二路工作室。然告訴人於第二之偵訊時竟翻異前詞指稱有二個工作室,接到恐嚇電話之地點為民享街之工作室乙情,衡諸接獲被告恐嚇電話之處所乃告訴人得以輕易確認之事,竟於警詢及偵詢期間出現三種不同之確認陳述,且最後一次確認之處所為民享街工作室,亦與證人亞當老婆所證稱之同盟二路工作室不一致,參以同盟二路工作室業於告訴人指訴本件案發前之97年8月1日前即已停止租用乙節,有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一份在卷足憑,且上情業據告訴人於第二次偵訊時確認在案,益見告訴人已搬遷一個月餘之久,竟會於第一次偵訊時主動陳稱接到恐嚇電話之地點為同盟二路工作室,在在均顯示告訴人指訴之瑕疵。再者,證人亞當老婆於偵查時證稱:[當日之前的二通電話係伊接的,伊喂就被掛斷]等語,然觀之告訴人所提供之上開電話用戶服信通信紀錄報表所示第二通通聯之時間為1分18秒之久,核與證人亞當老婆所稱一接通電話即遭對方掛斷之情節不符,復質之證人亞當老婆所稱有無詢問告訴人何原因否?證人竟答以告訴人未講原因,衡諸一般經驗常情,如證人確實經由電話子機獲知有人撥打恐嚇電話,且恐嚇內容涉及子女安全,基於母親保護子女之天性,當會問明告訴人事情源由,豈會見告訴人虛應故事而作罷,是以證人亞當老婆之證詞亦屬有疑,尚不足以補強告訴人指訴之可信性。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揭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說明,自不能僅憑告訴人片面指訴而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在08年的最後一天,最晚的時間,接到這樣的通知書,似乎上天也希望我可以在09年全新的好好過,謝謝我身邊的人都在聽我發囉嗦~ 

我想,這段感情,不管是未來會不會再當朋友,我都要把這個斷了。 

有朋友說:要不要反告對方

我認為,不需要了,我會期待上天給他們一些果。


Comments

Popular Posts